>> 欢迎您,客人登录 按这里注册 忘记密码 在线 搜索 论坛风格  帮助  插件   


>>> 网站建设指南:网站建设、运营、推广指南,网上创业全攻略,网页制作经典教程,理论+实例+指导...一切尽在其中!
原创综合社区〖 网站建设 〗 [返回] → 浏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 ... 标记论坛所有内容为已读 

 目前论坛总在线 398 人,本主题共有 1 人浏览。其中注册用户 0 人,访客 1 人。  [关闭详细列表]

原创综合社区教堂开通!   婚姻介绍中心开通!    原创综合社区礼品超市开通!  原创综合社区论坛博客开通

血与荣耀メ公会内部区申请 为我们论坛付出巨大贡献的人员的名单 宠物系统开放! 原创综合社区招贤纳士

发表一个新主题 回复贴子 开启一个新投票 ◆此帖被阅读 1064 次◆  浏览上一篇主题  刷新本主题  树形显示贴子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不分页显示此帖  本贴有问题,发送短消息报告给版主  加入个人收藏&关注本贴  显示可打印的版本  把本贴打包邮递  把本贴加入收藏夹  发送本页面给朋友   
 linkbest365 





等级: 新手上路
信息: 该用户目前不在线 此人为认证用户
威望: 0 积分: 29
现金: 834 原创币
存款: 没开户
贷款: 没贷款
来自: 保密 blank
发帖: 11
精华: 0
资料:  
查阅的linkbest365物品箱
注册: 2008/06/26 01:47pm
造访: 2008/07/25 04:25pm
消息 查看 搜索 好友 引用 回复贴子回复 只看我 [楼 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 1997年12月11日 ] 
xKVytx





CN域名续费1元起,COM域名55元!游戏公会购买COM域名送空间!学生购买域名30元100M!LEO的HACK作者购买空间五折优惠!www.linkbest365.com



CN域名续费1元起,COM域名55元!游戏公会购买COM域名送空间!学生购买域名30元100M!

原创综合社区广告位置
发贴时间2008/06/26 04:50pm IP: 已设置保密加入blog[本文共10759字节]  

 该主题只有一页

快速回复主题: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您目前的身份是: 客人 ,要使用其他用户身份,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未注册客人请输入网名,密码留空。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 没有注册? 密码: 忘记密码?
上传附件或图片 (最大容量 2500KB)
发帖数要大于 10 篇(认证用户不限)

目前附件:(如不需要某个附件,只需删除内容中的相应 [UploadFile ...] 标签即可) [删除]
选项  插入魔法表情

使用 LeoBBS 标签?
显示您的签名?
有回复时使用邮件通知您?
使用表情字符转换?
使用字体转换?

    快速引用第 楼层的回复
 顶端 加到"个人收藏夹" 主题管理总固顶 取消总固顶 区固顶 取消区固顶 固顶 取消固顶 提升 沉底
加重 取消加重 精华 取消精华 锁定 解锁 删除 删除回复 移动



© 中文版权所有:原创论坛|原创综合社区|与你相随    豫ICP备05000285号   津ICP备05003280号
程序版权所有:山鹰(糊)、花无缺  版本:LeoBBS X Plus 5.00
 

本论坛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原创综合社区 立场无关